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2 年7 月31 日 勞資1 字第1020125372 號
核釋工會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企業工會經會員同意,雇主應自該勞工加入工會為會
員之日起,自其工資中代扣工會會費,轉交該工會。」所稱企業工會經會員同意,包括會員個別對工會表示同意、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工會章程之規定、團體協約之約定或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工會法修正施行前工會與雇主間已存在代扣會費之約定或慣例。
企業工會經會員同意,即構成雇主為企業工會代扣工會會費之法定義務。除會員個別對工會
表示同意之情形外,如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工會章程規定、團體協約約定或一百年五月一日前工會與雇主間已存在代扣會費之約定或慣例等所形成之(集體)會員同意,縱個別會員另行出具書面予雇主而欲改為自行繳納會費,雇主應不受該個別會員停止代扣會費意思表示或聲明之拘束。
會員退會或出會後,因會員已無繳納會費之義務,雇主無須再為企業工會代扣已退會或出會
會員之會費。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另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勞資一字第一○一○○七五四九八號函,自即日停
止適用。
102年7月23日衛生福利部正式掛牌成立,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更名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102年7月23日衛生福利部正式掛牌成立,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更名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發布日期:102年07月23日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衛生福利部整合行政院衛生署原有衛生業務及內政部社政業務,於7月23日正式掛牌成立,邁向衛生福利部的新紀元,中央健康保險局為行政院衛生署下之附屬三級機關,配合衛生福利部成立,亦自7月23日起更名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成為兼具政策規劃與執行之機關。
發布日期:102年07月23日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衛生福利部整合行政院衛生署原有衛生業務及內政部社政業務,於7月23日正式掛牌成立,邁向衛生福利部的新紀元,中央健康保險局為行政院衛生署下之附屬三級機關,配合衛生福利部成立,亦自7月23日起更名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成為兼具政策規劃與執行之機關。
回顧84年1月1日健保局正式成立,同年3月1日開始實施全民健保,18年來國人平均餘命由83年的74.5歲提升至100年的79.16歲,有99.52%的納保率及特約院所20,058家,增加民眾就醫可近性,及健保費中每100元就有27元為幫助重大傷病患者的醫療。另外101年投入4.22億元經費,對多達42萬多人的偏遠地區民眾,持續提供品質提升的醫療服務,並加強對弱勢族群的照護,提供多項保費補助及協助措施,讓超過300萬人以上的健保保險對象就醫無障礙,使健保滿意度一直維持平均在七成以上,成為我國重要的社會保險之一,並獲得國際諸多讚譽。
在本次行政院組織改造中,中央健康保險局原有之業務及內部組織架構方面並未調整,仍專司掌理全民健康保險業務,對民眾之權益並無任何影響。配合更名為中央健康保險署之相關作業,如:銜牌、招牌更換、全球資訊網頁、公文系統、法規修正等,均按預定進度辦理,並已準備就緒,順利接軌。
今天衛生福利部成立,在「落實品質、提升效率、均衡資源、關懷弱勢、福利社會、回饋國際」的願景下,本署期許能朝向以「使全民獲得更有效率與有品質的醫療照顧服務」為目標而努力,稟持增進全體國民健康,提供完善醫療服務的精神,持續照顧全民的健康,並為提供健保保險對象更好的醫療品質而努力,以共同達成衛生福利部的願景,許給全民更健康、更長壽、更快樂的生活。
在本次行政院組織改造中,中央健康保險局原有之業務及內部組織架構方面並未調整,仍專司掌理全民健康保險業務,對民眾之權益並無任何影響。配合更名為中央健康保險署之相關作業,如:銜牌、招牌更換、全球資訊網頁、公文系統、法規修正等,均按預定進度辦理,並已準備就緒,順利接軌。
今天衛生福利部成立,在「落實品質、提升效率、均衡資源、關懷弱勢、福利社會、回饋國際」的願景下,本署期許能朝向以「使全民獲得更有效率與有品質的醫療照顧服務」為目標而努力,稟持增進全體國民健康,提供完善醫療服務的精神,持續照顧全民的健康,並為提供健保保險對象更好的醫療品質而努力,以共同達成衛生福利部的願景,許給全民更健康、更長壽、更快樂的生活。
被保險人精神失能經合理治療期,雖超過退保後一年內得請領失能給付之期限,仍可請領失能給付。
被保險人精神失能經合理治療期,雖超過退保後一年內得請領失能給付之期限,仍可請領失能給付。
行政院於近日已核定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69條規定,放寬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如該傷病經合理治療期後,身體遺存永久失能,經專科醫師診斷證明其失能程度與保險效力停止後屆滿一年時之失能程度相當者,雖已超過勞保條例第20條規定之「退保後一年內」得請領失能給付之期限,仍可享有保險給付權益。
勞委會指出,依勞保條例第19條及第20條規定,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事故,於保險效力期間及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可依規定請領各項保險給付。但因部分失能項目基於認定之必要性,需經過合理之治療期間始認定失能狀態及等級,故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針對部分失能項目定有「需經過一定之治療期間」,例如:神經失能須治療6個月以上、顏面醜形須經治療1年以上、精神失能須治療2年以上。實務上,有少數被保險人因「精神失能」依規定經治療2年以上,卻於治療終止審定失能後,已不符勞保條例第20條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得請領失能給付之規定,為了解決此一爭議情形,因此,該會修正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69條規定,以突破現有法規限制,增進被保險人給付權益。
行政院於近日已核定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69條規定,放寬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如該傷病經合理治療期後,身體遺存永久失能,經專科醫師診斷證明其失能程度與保險效力停止後屆滿一年時之失能程度相當者,雖已超過勞保條例第20條規定之「退保後一年內」得請領失能給付之期限,仍可享有保險給付權益。
勞委會指出,依勞保條例第19條及第20條規定,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事故,於保險效力期間及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可依規定請領各項保險給付。但因部分失能項目基於認定之必要性,需經過合理之治療期間始認定失能狀態及等級,故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針對部分失能項目定有「需經過一定之治療期間」,例如:神經失能須治療6個月以上、顏面醜形須經治療1年以上、精神失能須治療2年以上。實務上,有少數被保險人因「精神失能」依規定經治療2年以上,卻於治療終止審定失能後,已不符勞保條例第20條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得請領失能給付之規定,為了解決此一爭議情形,因此,該會修正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69條規定,以突破現有法規限制,增進被保險人給付權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令 行政院公報 第019 卷 第131 期 20130716
勞資1 字第1020126343 號
核釋工會法第十二條第七款規定:「工會章程應載明會員入會、出會、停權及除名」。爰工會得於工會章程中明定,工會會員因故遭雇主終止勞動契約,該勞工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解、仲裁、裁決,或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於調解、仲裁、裁決期間,或訴訟判決確定前,保留該勞工工會會員資格;如未於工會章程中明定,工會得依工會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保留該勞工工會會員資格,並自即日生效。
本會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勞資一字第○九八○一二六七○六號令,自即日廢止。
主任委員 潘世偉
核釋工會法第十二條第七款規定:「工會章程應載明會員入會、出會、停權及除名」。爰工會得於工會章程中明定,工會會員因故遭雇主終止勞動契約,該勞工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解、仲裁、裁決,或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於調解、仲裁、裁決期間,或訴訟判決確定前,保留該勞工工會會員資格;如未於工會章程中明定,工會得依工會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保留該勞工工會會員資格,並自即日生效。
本會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勞資一字第○九八○一二六七○六號令,自即日廢止。
主任委員 潘世偉
勞保失能年金請領資格自102年8月13日起放寬認定
勞保失能年金請領資格自102年8月13日起放寬認定
現行勞保被保險人請領失能年金給付,其失能狀態必須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所定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但自102年8月13日起,將放寬認定失能年金給付的請領資格,以維護被保險人請領給付權益。
自102年8月13日起,被保險人請領失能年金給付,除失能狀態符合前述「終身無工作能力」情形外,如經勞委會勞保局審核整體失能程度符合第1至第6等級,並經「個別化專業評估」工作能力減損達70%以上且無法返回職場者,亦符合失能年金請領資格。
自102年8月13日起,被保險人請領失能年金給付,除失能狀態符合前述「終身無工作能力」情形外,如經勞委會勞保局審核整體失能程度符合第1至第6等級,並經「個別化專業評估」工作能力減損達70%以上且無法返回職場者,亦符合失能年金請領資格。
勞保局舉例說明,被保險人年約44歲從事製造業,因疾病導致雙下肢膝關節以上截肢,經診斷為永久失能且無法返回職場,申請勞保失能年金給付,經勞保局審查整體失能程度符合第2等級,但因其失能狀態非屬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所定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故並不符合失能年金的請領資格,勞保局僅得發給失能給付一次金。
然而自今年8月13日起,相同案例經個別化專業評估,先計算被保險人的身體損傷程度及全人損傷百分比,再考量其未來工作收入能力、職業及年齡,綜合性評估被保險人的工作能力,如工作能力減損達70%以上且無法返回職場者,亦符合勞保失能年金的請領資格。
勞保局提醒,勞保被保險人申請失能給付,經勞保局審核失能狀態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所定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或是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應自診斷永久失能之日退保,相關法規內容,請至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查詢。
然而自今年8月13日起,相同案例經個別化專業評估,先計算被保險人的身體損傷程度及全人損傷百分比,再考量其未來工作收入能力、職業及年齡,綜合性評估被保險人的工作能力,如工作能力減損達70%以上且無法返回職場者,亦符合勞保失能年金的請領資格。
勞保局提醒,勞保被保險人申請失能給付,經勞保局審核失能狀態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所定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或是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應自診斷永久失能之日退保,相關法規內容,請至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查詢。
2013新北市中型徵才活動
2013新北市中型徵才活動
公告日期 : 102-07-30 公告單位 : 第二課
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中心將於8月1日(星期四)上午11時於三重過圳活動中心舉辦「2013新北市中型徵才活動」,現場邀請15家廠商,提供技術員、助理工程師、設備工程師、作業員、儲備幹部、門市人員等超過780個工作機會,詳情請洽「www.goodjob.nat.gov.tw新北市人力網」或電洽080
0-091-580(您就業 我幫您)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中心。
http://klesa.evta.gov.tw/index.php?act=detail&id=106869
公告日期 : 102-07-30 公告單位 : 第二課
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中心將於8月1日(星期四)上午11時於三重過圳活動中心舉辦「2013新北市中型徵才活動」,現場邀請15家廠商,提供技術員、助理工程師、設備工程師、作業員、儲備幹部、門市人員等超過780個工作機會,詳情請洽「www.goodjob.nat.gov.tw新北市人力網」或電洽080
0-091-580(您就業 我幫您)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中心。
http://klesa.evta.gov.tw/index.php?act=detail&id=106869
行政院公報 第019 卷 第131 期 20130716 衛生勞動篇
核釋工會法第十二條第七款規定:「工會章程應載明會員入會、出會、停權及除名」。爰工勞資1 字第1020126343 號會得於工會章程中明定,工會會員因故遭雇主終止勞動契約,該勞工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解、仲裁、裁決,或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於調解、仲裁、裁決期間,或訴訟判決確定前,保留該勞工工會會員資格;如未於工會章程中明定,工會得依工會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保留該勞工工會會員資格,並自即日生效。
本會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勞資一字第○九八○一二六七○六號令,自即日廢止。
主任委員 潘世偉
本會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勞資一字第○九八○一二六七○六號令,自即日廢止。
主任委員 潘世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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