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基本工資自103年7月1日起調整至19,273元;時薪自103年1月1日起調至115元。



每月基本工資自103年7月1日起調整至19,273元;時薪自103年1月1日起調至115元。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於102年8月28日上午召開第26次會議,經通盤考量當前經濟及社會情勢,共識決議每月基本工資自103年7月1日起調整至19,273元。自103年1月1日起,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累計達(含)3%以上時,再行召開下一次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時薪工作者,每小時基本工資建議自103年1月1日起調整至115元。全案將由勞委會陳報行政院核定。

勞委會指出,對於基本工資應否調整及調幅,勞資團體代表各有不同看法,資方代表認為經濟復甦的力道並不明顯,全球經濟處在一個轉變的狀態,不宜貿然再調高基本工資。勞方委員認為,基本工資的用意是維持勞工基本生存需求,不該被經濟因素、經濟成長等數據干擾,況且物價已明顯上漲,主張應考量勞工基本生活所需調漲月薪及時薪。

勞委會表示,為讓勞資團體代表充分溝通,並求最大共識之可能性,勞委會今年特別提供會議室讓勞資代表各自充分討論及交換意見。幾經兩次分組討論,並經全體委員充分溝通後,作成以下決議:「一、每小時基本工資自103年1 月1日起調整至115元。二、每月基本工資自103年7月1日起調整至19,273元。自103年1月1日起,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累計達(含)3%以上時,再行召開下一次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

勞委會進一步表示,照顧邊際勞工之權益本為政府職責所在,無所規避,然考量各項社會經濟數據等外在因素,基本工資之調整仍應就經濟動能、國民就業等面向同步關照。勞委會表示,本次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包括勞方、資方及公益方三方委員都能開誠佈公,互相尊重,各方容有不同意見,但均能理性討論與對話,誠屬可貴。

勞委會補充,依現行機制,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定之調整方案,需由勞委會報陳行政院核定。

康芮颱風來襲 颱風天外勤勞動安全與權益報你知


康芮颱風將至,基於勞工安全考量,颱風天雇主不應強迫勞工繼續出勤,尤其是餐飲外送、新聞記者及郵政快遞業等外勤工作人員相較於內勤員工,其職業災害風險更高,特別是於颱風天風雨交加,以機車執行外勤任務發生交通事故或其他(招牌掉落、路樹倒塌等)事故之機率大增。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陳業鑫局長表示,颱風天外勤勞動安全與權益如下:

一、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之「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只要勞工之工作地、居住地區或正常上下班所經過的地區,已宣布停止上班,導致勞工未出勤時,事業單位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二、 臺北市政府如宣布停止上課,繼續上班,本日需上班之勞工朋友們因有照顧小孩的需求,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依法向雇主申請家庭照顧假,此假雖併入事假計算,但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勞工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三、 颱風天執行外勤工作具有高度風險,雇主應維護颱風天外勤人員工作之安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協助雇主對颱風天外勤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特訂定「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可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網站-業務服務-勞動服務-職業安全衛生下載「臺北市事業單位天然災害外勤指派單」),供事業單位參考。如評估認為有顯著風險或有可預見之風險時應停止外勤。如評估後仍決定使勞工外勤作業,雇主應採取安全防護措施,例如限縮外勤區域或以汽車、計程車為外勤交通工具及提供適當個人防護具等,並由雇主或主管人員以書面指派,保存紀錄備查。

四、 本市勞動檢查處7月份於蘇力颱風後執行「天然災害後外送人員勞動檢查」,共計檢查5家事業單位,其中有2家未評估颱風天勞工工作之危害及未提供適當之作業方式;而8月份潭美颱風後再檢查5家餐飲外送及快遞業者,其中2家為7月份檢查違規之事業單位,結果均已停止外送或快遞服務,顯示雇主已更加重視外勤人員安全。

陳業鑫局長呼籲,颱風來襲之風勢雨勢甚大,事業單位除了依上開停止上班規定辦理,更應注意勞工出勤時之職業安全,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措施及協助,勞工出勤時更應謹慎小心,維護自身權益。勞工朋友對於工資差勤、家庭照顧假及勞工安全衛生等相關問題若有疑義,可撥打1999市民熱線轉勞動局勞動基準科、就業安全科、職業安全衛生科洽詢。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令:核釋「工會法」第28條第3項所稱企業工會經會員同意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2 年7 月31 日  勞資1 字第1020125372 號


核釋工會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企業工會經會員同意,雇主應自該勞工加入工會為會

員之日起,自其工資中代扣工會會費,轉交該工會。」所稱企業工會經會員同意,包括會員個別對工會表示同意、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工會章程之規定、團體協約之約定或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工會法修正施行前工會與雇主間已存在代扣會費之約定或慣例。

企業工會經會員同意,即構成雇主為企業工會代扣工會會費之法定義務。除會員個別對工會

表示同意之情形外,如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工會章程規定、團體協約約定或一百年五月一日前工會與雇主間已存在代扣會費之約定或慣例等所形成之(集體)會員同意,縱個別會員另行出具書面予雇主而欲改為自行繳納會費,雇主應不受該個別會員停止代扣會費意思表示或聲明之拘束。

會員退會或出會後,因會員已無繳納會費之義務,雇主無須再為企業工會代扣已退會或出會
會員之會費。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另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勞資一字第一○一○○七五四九八號函,自即日停
止適用。

102年7月23日衛生福利部正式掛牌成立,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更名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102年7月23日衛生福利部正式掛牌成立,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更名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發布日期:102年07月23日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衛生福利部整合行政院衛生署原有衛生業務及內政部社政業務,於7月23日正式掛牌成立,邁向衛生福利部的新紀元,中央健康保險局為行政院衛生署下之附屬三級機關,配合衛生福利部成立,亦自7月23日起更名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成為兼具政策規劃與執行之機關。

  回顧84年1月1日健保局正式成立,同年3月1日開始實施全民健保,18年來國人平均餘命由83年的74.5歲提升至100年的79.16歲,有99.52%的納保率及特約院所20,058家,增加民眾就醫可近性,及健保費中每100元就有27元為幫助重大傷病患者的醫療。另外101年投入4.22億元經費,對多達42萬多人的偏遠地區民眾,持續提供品質提升的醫療服務,並加強對弱勢族群的照護,提供多項保費補助及協助措施,讓超過300萬人以上的健保保險對象就醫無障礙,使健保滿意度一直維持平均在七成以上,成為我國重要的社會保險之一,並獲得國際諸多讚譽。
  在本次行政院組織改造中,中央健康保險局原有之業務及內部組織架構方面並未調整,仍專司掌理全民健康保險業務,對民眾之權益並無任何影響。配合更名為中央健康保險署之相關作業,如:銜牌、招牌更換、全球資訊網頁、公文系統、法規修正等,均按預定進度辦理,並已準備就緒,順利接軌。
  今天衛生福利部成立,在「落實品質、提升效率、均衡資源、關懷弱勢、福利社會、回饋國際」的願景下,本署期許能朝向以「使全民獲得更有效率與有品質的醫療照顧服務」為目標而努力,稟持增進全體國民健康,提供完善醫療服務的精神,持續照顧全民的健康,並為提供健保保險對象更好的醫療品質而努力,以共同達成衛生福利部的願景,許給全民更健康、更長壽、更快樂的生活。

被保險人精神失能經合理治療期,雖超過退保後一年內得請領失能給付之期限,仍可請領失能給付。

被保險人精神失能經合理治療期,雖超過退保後一年內得請領失能給付之期限,仍可請領失能給付。

行政院於近日已核定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69條規定,放寬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如該傷病經合理治療期後,身體遺存永久失能,經專科醫師診斷證明其失能程度與保險效力停止後屆滿一年時之失能程度相當者,雖已超過勞保條例第20條規定之「退保後一年內」得請領失能給付之期限,仍可享有保險給付權益。

勞委會指出,依勞保條例第19條及第20條規定,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事故,於保險效力期間及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可依規定請領各項保險給付。但因部分失能項目基於認定之必要性,需經過合理之治療期間始認定失能狀態及等級,故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針對部分失能項目定有「需經過一定之治療期間」,例如:神經失能須治療6個月以上、顏面醜形須經治療1年以上、精神失能須治療2年以上。實務上,有少數被保險人因「精神失能」依規定經治療2年以上,卻於治療終止審定失能後,已不符勞保條例第20條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得請領失能給付之規定,為了解決此一爭議情形,因此,該會修正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69條規定,以突破現有法規限制,增進被保險人給付權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令 行政院公報 第019 卷 第131 期 20130716

勞資1 字第1020126343 號

核釋工會法第十二條第七款規定:「工會章程應載明會員入會、出會、停權及除名」。爰工會得於工會章程中明定,工會會員因故遭雇主終止勞動契約,該勞工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解、仲裁、裁決,或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於調解、仲裁、裁決期間,或訴訟判決確定前,保留該勞工工會會員資格;如未於工會章程中明定,工會得依工會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保留該勞工工會會員資格,並自即日生效。

本會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勞資一字第○九八○一二六七○六號令,自即日廢止。

主任委員 潘世偉

勞保失能年金請領資格自102年8月13日起放寬認定

勞保失能年金請領資格自102年8月13日起放寬認定

現行勞保被保險人請領失能年金給付,其失能狀態必須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所定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但自102年8月13日起,將放寬認定失能年金給付的請領資格,以維護被保險人請領給付權益。

自102年8月13日起,被保險人請領失能年金給付,除失能狀態符合前述「終身無工作能力」情形外,如經勞委會勞保局審核整體失能程度符合第1至第6等級,並經「個別化專業評估」工作能力減損達70%以上且無法返回職場者,亦符合失能年金請領資格。
勞保局舉例說明,被保險人年約44歲從事製造業,因疾病導致雙下肢膝關節以上截肢,經診斷為永久失能且無法返回職場,申請勞保失能年金給付,經勞保局審查整體失能程度符合第2等級,但因其失能狀態非屬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所定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故並不符合失能年金的請領資格,勞保局僅得發給失能給付一次金。

然而自今年8月13日起,相同案例經個別化專業評估,先計算被保險人的身體損傷程度及全人損傷百分比,再考量其未來工作收入能力、職業及年齡,綜合性評估被保險人的工作能力,如工作能力減損達70%以上且無法返回職場者,亦符合勞保失能年金的請領資格。

勞保局提醒,勞保被保險人申請失能給付,經勞保局審核失能狀態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所定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或是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應自診斷永久失能之日退保,相關法規內容,請至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