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四條  前條醫師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課程訓練合格。
前條護理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課程訓練合格。
二、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四條之一之訓練合格。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第一款之訓練,得由各級勞工或衛生主管機關自行辦理,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辦理,其課程與時數,依附表四及附表五之規定。
第五條  事業單位自行設置之醫療衛生單位,如具備必要之檢驗設備及醫事人員,且依附表六至附表八報經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核定者,得依本規則規定辦理所屬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
前項檢查項目中之X光、血中鉛、尿中鉛、尿中鎳、尿中無機砷、尿中鎘、血中汞、尿中汞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得轉由具該項檢查能力之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指定醫療機構辦理。
第十三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應於其受僱或變更作業時,依附表十二之規定,實施各該特定項目之特殊體格檢查。但距上次檢查未逾一年者,不在此限;對於在職勞工應依附表十二所定項目,實施特殊健康檢查。
雇主使勞工接受特殊健康檢查時,應提供最近一次之作業環境測定紀錄交予醫師。但非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實施辦法規定應實施測定項目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之檢查紀錄應參照附表十三至三十七之二為之,並保存十年以上。但游離輻射、粉塵、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作業之勞工及聯苯胺及其鹽類、4-胺基聯苯及其鹽類、4-硝基聯苯及其鹽類、β-萘胺及其鹽類、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α-萘胺及其鹽類、鈹及其化合物、氯乙烯、苯、鉻酸及其鹽類、砷及其化合物、鎳及其化合物等之製造、處置或使用及石綿之處置或使用作業之勞工,其紀錄應保存三十年。
第十九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第五條、第十三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99年、100年及101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期間利率為年息1.67%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12月26日勞保1字第1010091684號公告99年、100年及101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之貸款期間利率自102年1月第一個營業日(即102年1月2日)起為年息1.67%。

101年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單位及人員選拔表揚活動,自即日起受理報名。

業務單位:安衛處
聯絡電話:02-8590-2866

為鼓勵事業單位持續改善工作環境,提升職場安全衛生水準,促進勞工安全與健康,勞委會舉辦之「101年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單位及人員」選拔及表揚活動,自即日起至102年3月15日止,接受推行安全衛生工作績優的事業單位及人員之推薦或自薦,有意願參選者,可逕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初審單位)報名。

目前國內有關職場安全衛生獎項主要區分為「標竿型」(如國家工安獎)與「鼓勵型」(如優良單位獎)二層次,其中國家工安獎為最高等級,是以企業整體(即含括其各分支機構或事業)為參選對象;而優良單位獎則是以地區性事業單位為參選對象,參選資格必須是近3年工作場所未曾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且失能傷害頻率與嚴重率均低於該產業平均值,評選重點包括安全衛生政策、管理系統、設施改善、健康管理、健康促進、教育訓練及工安文化促進活動等事項,如連續3年獲選優良單位者,可獲頒五星獎,該企業並可進一步參選國家工安獎,挑戰安全衛生最高榮譽。

勞委會指出,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是企業培養優質勞動力不可或缺的要素,而工安文化的建立,更是企業追求安全衛生高水準績效的重要指標之一。因此,為擴大全民參與安全衛生,提升工安文化,本次特別將各參選單位自主推動「職場安全健康週」活動情形列為評選重點,例如是否訂定年度減災目標及執行計畫,並於職場安全健康週期間舉辦大型宣示活動,及辦理表揚、工安競賽、防災演練、安全衛生宣導及講習活動等。此外,對於企業形象或勞動條件不佳者,例如曾發生勞工過勞案件、責任制爭議、影響勞工身心健康事件或重大勞資爭議者,將請初審單位不予以推薦,以促使參選單位能更落實企業社會責任。

勞安優良單位及人員選拔,自民國69年推動至今已屆32年,是國內工安領域歷史最悠久的獎項,曾獲獎者已超過數百家事業單位,勞委會除鼓勵推行勞工安全衛生成效優良的事業單位踴躍參選外,同時也期許,獲獎單位除持續落實各項職業災害預防工作外,並積極分享安全衛生實務經驗,善盡工安公益,協助在地弱勢中小企業改善工作環境,以提升產業安全衛生管理水準,促進勞工安全與健康。

有關選拔活動相關訊息及報名文件,請至全國工安金網路(safety.cla.gov.tw)查詢或下載。

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2月1日起開始受理申請!

新學期即將到來,為協助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順利就學,減輕失業家庭經濟負擔,讓失業家庭能安心過好年,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於102年2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受理失業勞工子女101學年度第2學期就學補助申請,而今年開始臺北市更放寬對新移民失業勞工之設籍限制。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陳業鑫局長表示,申請人只要符合設籍臺北市(如申請人係與設籍本市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受設籍限制)、非自願離職失業未滿6個月、100年度家庭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114萬元以下、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院校,且未領有其他政府單位提供之就學費用補助或學雜費減免者,即可提出申請。補助的額度為公立高中職5,000元、私立高中職12,000元、公立大專院校12,000元、私立大專院校26,000元。
符合申請資格的民眾,申請時請備妥申請表,並附上在學子女101學年度第2學期就學繳款單影本、最近一次失業給付認定收執聯影本、申請人及配偶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申請截止日前三個月內的全戶戶籍謄本,於受理期間內以掛號郵寄至臺北市市府路1號北區5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收。

陳業鑫局長指出,101學年度第1學期共有138個失業勞工家庭獲得就學補助,受惠學生共有173名,其中就讀公立高中職有42人、私立高中職有9人、公立大專院校有40人、私立大專院校有82人,補助金額新臺幣290萬6,512元。獲得補助的失業勞工家庭中,有24位為單親家庭且獨力扶養子女就學,獲得最多補助的勞工家庭為5萬2,000元,使得父母失業也不至於影響子女就學。

勞動局提醒,請民眾把握受理時間,申請表可至勞動局或臺北市各就業服務站免費索取,或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網站(http://www.bola.taipei.gov.tw)查詢及下載申請表格,相關訊息請洽臺北市民熱線1999。

「3年7萬,學習不斷」新訓練課程公告 歡迎在職勞工報名參訓

業務單位:職訓局
聯絡電話:8590-2567

「學習」永遠不嫌晚!勞委會職訓局持續辦理的「產業人才投資方案」,102年度上半年訓練課程已正式公告並受理民眾報名參訓,有意願持續進修的在職勞工朋友,請千萬不要錯過這個自我充實的好機會。參加這項訓練的在職勞工,每人可獲得80%至100%的訓練費用補助,3年內累計最高補助額度為7萬元。

勞委會職訓局為提升在職勞工知識、技能、態度,辦理「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結合民間訓練單位,規劃辦理多元化、實務導向之進修訓練課程,凡是年滿15歲以上,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農民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且符合資格者均可報名。參加本方案訓練課程者,須先行繳納訓練單位規定之訓練費用,結訓後上課時數達總訓練時數四分之三以上,並取得結訓證書或學分證明者,由訓練單位協助學員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職訓中心申請補助費用,經審查合格後給予補助,每門課程至少可以獲得80%訓練費用之補助。

102年度上半年計核定2,500餘班,可提供66,000人次參訓機會,訓練課程包括:文化創意類有「文創藝術空間美化精品設計創銷班」、「紀錄片創作技能班」等;綠色能源類有「太陽能電池模組設計與應用班」、「綠建築設計規劃人才實務班」等;觀光旅遊類有「在地生活與國際觀光英語會話班」、「國旅環島解說導覽實務班」等;精緻農業類有「綠活有機栽培實作班」、「天然農特產品加工應用班」等;生物科技類有「基礎生技保養品調製實務班」、「藥物傳輸系統與劑型開發設計班」等。

  因課程名額有限,有意願參加訓練之在職勞工歡迎上網查詢相關課程及開訓時間,課程查閱網址(ihrip.evta.gov.tw),或可連線至職業訓練局首頁網>職業訓練>三年七萬學習不斷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計畫簡介>課程查詢搜尋,即可查詢並報名核定課程。如果對於本方案訓練課程有任何疑問,可電洽職訓局及所屬職訓中心。聯絡電話如下:



勞委會職訓局:0800-777888

北區職訓中心:(02)89903608#1269、1270、1274

桃園職訓中心:(03)4855368#319、325-328、339-342、355

中區職訓中心:(04)23592181#1516、1518、1541、1542

臺南職訓中心:(06)6985945#216、217、233、315、321

南區職訓中心:(07)8210171#803-805 

102年度上半年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課程公告

本會將於102年度2月開始舉辦產業人才投資方案

補助對象為擁有勞保身份的在職勞工,政府補助學費百分之80%,特殊身份者全免

北部這次開了四堂課,南部一堂課

歡迎有興趣的民眾參考網站右邊相關課程資訊

報名時間將從2月份開始,名額有限請各位踴躍參加!

有任何問題歡迎洽詢本會02-2567-0689

公告訂定「勞工保險局辦理一百零二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七日生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公告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發文字號:勞保1字第1010092586號
 主旨:訂定「勞工保險局辦理一百零二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七日生效。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 受理申請期間:
(一) 臨櫃申請時間: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一日(星期五)至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五日(星期五)止(每上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止,星期六、星期日不受理),逾期不予受理。
(二) 網路申請時間: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一日(星期五)零時起至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五日(星期五)二十四時止,逾期不予受理。
(三) 郵遞申請時間: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一日(星期五)至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五日(星期五)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 受理申請機關:土地銀行及其全國各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詳細地點請查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tp://www.landbank.com.tw)辦理。
三、 申請方式:(請擇一辦理)
(一) 臨櫃申請:被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填妥申請書,並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向土地銀行及其全國各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提出申請。但因傷病診療期間無法親自辦理者,應提出委託書、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證明被保險人與受託人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與受託人印章、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一份(正本驗後發還)委託親屬辦理。
(二) 網路申請:被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點選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tp://www.landbank.com.tw)/一百零二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申請,依序填妥申請資料並列印申請書,網路申請受理後即以Email回傳受理成功訊息,俟核定通過後再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撥款手續。
(三) 郵遞申請:被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填妥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影本,以掛號郵寄至土地銀行全國各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地址請至該行網站查詢),俟核定通過後再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撥款手續。
四、 申請貸款資格: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本貸款。但已請領老年給付、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或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者,不得申請。
(一) 生活困難需要紓困。
(二) 參加勞工保險年資滿十五年(計算至受理截止日即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五日止)。
(三) 無欠繳勞工保險費。
(四) 未借貸本貸款,或曾借貸已繳清貸款本金及利息。
五、 應檢附相關文件:
(一) 掛號回郵信封(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並貼足郵票)。
(二) 被保險人印章。
(三) 未在土地銀行開立存款帳戶者,請攜帶被保險人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二份,以及健保卡(或駕照)正本及正、背面影本一份。已在土地銀行開立存款帳戶者,請攜帶存摺及被保險人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一份。
六、 貸款內容:
(一) 辦理總額度:新臺幣(以下同)二百億元為原則。
(二) 貸款額度:每一被保險人最高貸款金額十萬元。
(三) 貸款期間:三年。
(四) 貸款期間利率:自撥款日起為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七,嗣後由勞工保險局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每年一月及七月第一個營業日,按勞工保險基金定存平均年利率加計代辦銀行手續費率公告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五) 還款方式:前六個月按月付息不還本,自第七個月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由借款人之土地銀行存款帳戶按月扣繳貸款本息。
七、 申辦本項貸款無需繳交任何費用,且被保險人每人限申請一次,不得重複申請。
八、 貸款審核結果查詢:被保險人可點選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tp://www.landbank.com.tw)/一百零二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查詢網頁,查詢貸款辦理進度及核定結果。
九、 貸款核准者撥貸方式:
(一) 臨櫃申請:被保險人於簽立貸款契約書,貸款資格經審核通過後,由代辦銀行逕將款項撥入帳戶。
(二) 網路及郵遞申請:被保險人可點選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tp://www.landbank.com.tw)/一百零二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查詢網頁,經查詢核定通過或收到通知後,於核定日起三十日內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撥款手續,逾期未辦理者視同放棄。
十、 本貸款契約未屆滿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貸款視為全部到期:
(一) 被保險人死亡。
(二) 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或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
(三) 被保險人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
十一、 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勞工保險局應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領取保險給付之金額,依本公告事項第十二點至第十四點規定辦理扣減。
十二、 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請領老年給付、死亡給付或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時,勞工保險局應依下列方式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一) 為一次給付者,應全數扣減。但喪葬津貼,不予扣減。
(二) 為年金給付者,應自每次得領取年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但被保險人於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其受益人選擇改領一次給付者,應全數扣減。前項被保險人於請領國民年金保險之年金給付時,有併計勞工保險年資之情形,勞工保險局應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每次領取之保險給付中,將其依勞工保險年資所計年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十三、 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於請領本公告事項第十二點第一項以外之勞工保險給付時,勞工保險局應自其每次得領取保險給付金額扣減百分之五十,至本貸款本息足額清償為止。但保險給付之金額未達一萬元或為醫療給付者,不予扣減。
十四、 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時,勞工保險局應就其未清償本息,以書面通知事業機關或其主管機關,代扣償還之。但請領之勞工保險補償金較未償還之本息餘額低時,僅代扣請領金額。
十五、 本貸款逾貸款期間而未足額清償者,其利息以貸款期間內未清償之本金及利息總和單利計算,年利率為契約屆滿時之公告利率加百分之一點二五。
十六、 被保險人於契約屆滿前,得提前償還本金及利息。被保險人於貸款契約到期後有未清償之貸款本息,於有償還能力時,應及早償還,以免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給付金額因扣減而不足以保障經濟生活。
十七、 本次貸款各項規定在貸款本息未清償完畢前,「勞工保險條例」或「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有修正時,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並由勞工保險局另行辦理公告周知。
十八、 「土地銀行代辦一百零二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申請書」、「一百零二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契約書(樣張)」,張貼於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tp://www.landbank.com.tw),或逕向代辦銀行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