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公告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發文字號:勞保1字第1010092586號
主旨:訂定「勞工保險局辦理一百零二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七日生效。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 受理申請期間:
(一) 臨櫃申請時間: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一日(星期五)至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五日(星期五)止(每上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止,星期六、星期日不受理),逾期不予受理。
(二) 網路申請時間: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一日(星期五)零時起至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五日(星期五)二十四時止,逾期不予受理。
(三) 郵遞申請時間: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一日(星期五)至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五日(星期五)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三、 申請方式:(請擇一辦理)
(一) 臨櫃申請:被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填妥申請書,並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向土地銀行及其全國各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提出申請。但因傷病診療期間無法親自辦理者,應提出委託書、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證明被保險人與受託人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與受託人印章、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一份(正本驗後發還)委託親屬辦理。
(二) 網路申請:被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點選土地銀行入口網站(
http://www.landbank.com.tw)/一百零二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申請,依序填妥申請資料並列印申請書,網路申請受理後即以Email回傳受理成功訊息,俟核定通過後再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撥款手續。
(三) 郵遞申請:被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填妥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影本,以掛號郵寄至土地銀行全國各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地址請至該行網站查詢),俟核定通過後再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撥款手續。
四、 申請貸款資格: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本貸款。但已請領老年給付、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或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者,不得申請。
(一) 生活困難需要紓困。
(二) 參加勞工保險年資滿十五年(計算至受理截止日即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五日止)。
(三) 無欠繳勞工保險費。
(四) 未借貸本貸款,或曾借貸已繳清貸款本金及利息。
五、 應檢附相關文件:
(一) 掛號回郵信封(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並貼足郵票)。
(二) 被保險人印章。
(三) 未在土地銀行開立存款帳戶者,請攜帶被保險人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二份,以及健保卡(或駕照)正本及正、背面影本一份。已在土地銀行開立存款帳戶者,請攜帶存摺及被保險人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一份。
六、 貸款內容:
(一) 辦理總額度:新臺幣(以下同)二百億元為原則。
(二) 貸款額度:每一被保險人最高貸款金額十萬元。
(三) 貸款期間:三年。
(四) 貸款期間利率:自撥款日起為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七,嗣後由勞工保險局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每年一月及七月第一個營業日,按勞工保險基金定存平均年利率加計代辦銀行手續費率公告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五) 還款方式:前六個月按月付息不還本,自第七個月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由借款人之土地銀行存款帳戶按月扣繳貸款本息。
七、 申辦本項貸款無需繳交任何費用,且被保險人每人限申請一次,不得重複申請。
九、 貸款核准者撥貸方式:
(一) 臨櫃申請:被保險人於簽立貸款契約書,貸款資格經審核通過後,由代辦銀行逕將款項撥入帳戶。
(二) 網路及郵遞申請:被保險人可點選土地銀行入口網站(
http://www.landbank.com.tw)/一百零二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查詢網頁,經查詢核定通過或收到通知後,於核定日起三十日內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撥款手續,逾期未辦理者視同放棄。
十、 本貸款契約未屆滿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貸款視為全部到期:
(一) 被保險人死亡。
(二) 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或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
(三) 被保險人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
十一、 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勞工保險局應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領取保險給付之金額,依本公告事項第十二點至第十四點規定辦理扣減。
十二、 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請領老年給付、死亡給付或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時,勞工保險局應依下列方式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一) 為一次給付者,應全數扣減。但喪葬津貼,不予扣減。
(二) 為年金給付者,應自每次得領取年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但被保險人於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其受益人選擇改領一次給付者,應全數扣減。前項被保險人於請領國民年金保險之年金給付時,有併計勞工保險年資之情形,勞工保險局應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每次領取之保險給付中,將其依勞工保險年資所計年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十三、 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於請領本公告事項第十二點第一項以外之勞工保險給付時,勞工保險局應自其每次得領取保險給付金額扣減百分之五十,至本貸款本息足額清償為止。但保險給付之金額未達一萬元或為醫療給付者,不予扣減。
十四、 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時,勞工保險局應就其未清償本息,以書面通知事業機關或其主管機關,代扣償還之。但請領之勞工保險補償金較未償還之本息餘額低時,僅代扣請領金額。
十五、 本貸款逾貸款期間而未足額清償者,其利息以貸款期間內未清償之本金及利息總和單利計算,年利率為契約屆滿時之公告利率加百分之一點二五。
十六、 被保險人於契約屆滿前,得提前償還本金及利息。被保險人於貸款契約到期後有未清償之貸款本息,於有償還能力時,應及早償還,以免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給付金額因扣減而不足以保障經濟生活。
十七、 本次貸款各項規定在貸款本息未清償完畢前,「勞工保險條例」或「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有修正時,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並由勞工保險局另行辦理公告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