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7月23日衛生福利部正式掛牌成立,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更名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102年7月23日衛生福利部正式掛牌成立,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更名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發布日期:102年07月23日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衛生福利部整合行政院衛生署原有衛生業務及內政部社政業務,於7月23日正式掛牌成立,邁向衛生福利部的新紀元,中央健康保險局為行政院衛生署下之附屬三級機關,配合衛生福利部成立,亦自7月23日起更名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成為兼具政策規劃與執行之機關。

  回顧84年1月1日健保局正式成立,同年3月1日開始實施全民健保,18年來國人平均餘命由83年的74.5歲提升至100年的79.16歲,有99.52%的納保率及特約院所20,058家,增加民眾就醫可近性,及健保費中每100元就有27元為幫助重大傷病患者的醫療。另外101年投入4.22億元經費,對多達42萬多人的偏遠地區民眾,持續提供品質提升的醫療服務,並加強對弱勢族群的照護,提供多項保費補助及協助措施,讓超過300萬人以上的健保保險對象就醫無障礙,使健保滿意度一直維持平均在七成以上,成為我國重要的社會保險之一,並獲得國際諸多讚譽。
  在本次行政院組織改造中,中央健康保險局原有之業務及內部組織架構方面並未調整,仍專司掌理全民健康保險業務,對民眾之權益並無任何影響。配合更名為中央健康保險署之相關作業,如:銜牌、招牌更換、全球資訊網頁、公文系統、法規修正等,均按預定進度辦理,並已準備就緒,順利接軌。
  今天衛生福利部成立,在「落實品質、提升效率、均衡資源、關懷弱勢、福利社會、回饋國際」的願景下,本署期許能朝向以「使全民獲得更有效率與有品質的醫療照顧服務」為目標而努力,稟持增進全體國民健康,提供完善醫療服務的精神,持續照顧全民的健康,並為提供健保保險對象更好的醫療品質而努力,以共同達成衛生福利部的願景,許給全民更健康、更長壽、更快樂的生活。

被保險人精神失能經合理治療期,雖超過退保後一年內得請領失能給付之期限,仍可請領失能給付。

被保險人精神失能經合理治療期,雖超過退保後一年內得請領失能給付之期限,仍可請領失能給付。

行政院於近日已核定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69條規定,放寬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如該傷病經合理治療期後,身體遺存永久失能,經專科醫師診斷證明其失能程度與保險效力停止後屆滿一年時之失能程度相當者,雖已超過勞保條例第20條規定之「退保後一年內」得請領失能給付之期限,仍可享有保險給付權益。

勞委會指出,依勞保條例第19條及第20條規定,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事故,於保險效力期間及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可依規定請領各項保險給付。但因部分失能項目基於認定之必要性,需經過合理之治療期間始認定失能狀態及等級,故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針對部分失能項目定有「需經過一定之治療期間」,例如:神經失能須治療6個月以上、顏面醜形須經治療1年以上、精神失能須治療2年以上。實務上,有少數被保險人因「精神失能」依規定經治療2年以上,卻於治療終止審定失能後,已不符勞保條例第20條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得請領失能給付之規定,為了解決此一爭議情形,因此,該會修正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69條規定,以突破現有法規限制,增進被保險人給付權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令 行政院公報 第019 卷 第131 期 20130716

勞資1 字第1020126343 號

核釋工會法第十二條第七款規定:「工會章程應載明會員入會、出會、停權及除名」。爰工會得於工會章程中明定,工會會員因故遭雇主終止勞動契約,該勞工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解、仲裁、裁決,或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於調解、仲裁、裁決期間,或訴訟判決確定前,保留該勞工工會會員資格;如未於工會章程中明定,工會得依工會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保留該勞工工會會員資格,並自即日生效。

本會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勞資一字第○九八○一二六七○六號令,自即日廢止。

主任委員 潘世偉

勞保失能年金請領資格自102年8月13日起放寬認定

勞保失能年金請領資格自102年8月13日起放寬認定

現行勞保被保險人請領失能年金給付,其失能狀態必須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所定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但自102年8月13日起,將放寬認定失能年金給付的請領資格,以維護被保險人請領給付權益。

自102年8月13日起,被保險人請領失能年金給付,除失能狀態符合前述「終身無工作能力」情形外,如經勞委會勞保局審核整體失能程度符合第1至第6等級,並經「個別化專業評估」工作能力減損達70%以上且無法返回職場者,亦符合失能年金請領資格。
勞保局舉例說明,被保險人年約44歲從事製造業,因疾病導致雙下肢膝關節以上截肢,經診斷為永久失能且無法返回職場,申請勞保失能年金給付,經勞保局審查整體失能程度符合第2等級,但因其失能狀態非屬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所定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故並不符合失能年金的請領資格,勞保局僅得發給失能給付一次金。

然而自今年8月13日起,相同案例經個別化專業評估,先計算被保險人的身體損傷程度及全人損傷百分比,再考量其未來工作收入能力、職業及年齡,綜合性評估被保險人的工作能力,如工作能力減損達70%以上且無法返回職場者,亦符合勞保失能年金的請領資格。

勞保局提醒,勞保被保險人申請失能給付,經勞保局審核失能狀態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所定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或是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應自診斷永久失能之日退保,相關法規內容,請至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查詢。 

2013新北市中型徵才活動

2013新北市中型徵才活動

公告日期 : 102-07-30   公告單位 : 第二課

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中心將於8月1日(星期四)上午11時於三重過圳活動中心舉辦「2013新北市中型徵才活動」,現場邀請15家廠商,提供技術員、助理工程師、設備工程師、作業員、儲備幹部、門市人員等超過780個工作機會,詳情請洽「www.goodjob.nat.gov.tw新北市人力網」或電洽080

0-091-580(您就業 我幫您)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中心。

http://klesa.evta.gov.tw/index.php?act=detail&id=106869

行政院公報 第019 卷 第131 期 20130716 衛生勞動篇

核釋工會法第十二條第七款規定:「工會章程應載明會員入會、出會、停權及除名」。爰工勞資1 字第1020126343 號會得於工會章程中明定,工會會員因故遭雇主終止勞動契約,該勞工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解、仲裁、裁決,或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於調解、仲裁、裁決期間,或訴訟判決確定前,保留該勞工工會會員資格;如未於工會章程中明定,工會得依工會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保留該勞工工會會員資格,並自即日生效。

本會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勞資一字第○九八○一二六七○六號令,自即日廢止。
主任委員 潘世偉

為協助受僱者照顧幼小子女,促進工作與家庭平衡,勞委會將持續加強宣導

勞委會表示,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1年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協助受僱者照顧幼小子女、促進工作與家庭平衡,向為勞委會的重要施政重點之一,勞委會將持續加強宣導、積極協助並嚴懲不法。

勞委會重申,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及第21條規定,雇主除法定情形外,不得拒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受僱者復職,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此外,雇主亦不得以已僱用替代人力為由,而解僱原來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受僱者。違反者將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勞委會特別澄清,適用勞基法的受僱者,雖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計算,但勞工復職後工作年資必需銜接併計,並無歸零或重新計算的問題。舉例而言,勞工於96年3月1日到職,於101年6月1日起育嬰留職停薪6個月,是時工作年資為6年3個月,當年度本有特別休假14日。嗣於101年12月1日起復職工作,原有14日之特別休假未休畢者,仍可請休,再歷9個月後加計育嬰留職停薪前之年資即滿7年,爰自102年9月1日起,雇主應給予新一年度特別休假14日。違反此給假規定者,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勞委會為積極落實育嬰留職停薪制度,將整合提供權益宣導、主動通知提醒復職權益、職業訓練、就業服務、法律諮詢及訴訟扶助等各項行政資源,提供育嬰留職停薪復職之協助。勞雇雙方若有相關疑義,可就近向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或社會處、局)或向本會(0800-085151)洽詢。

別讓權益睡著了!請領國保老年年金給付有5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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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讓權益睡著了!請領國保老年年金給付有5年期限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3-06-18
業務單位:勞保局
聯絡電話:02-2396-1266

國民年金在97年10月1日上路,到今年9月底即將滿5年。由於國保老年年金給付有5年請求權時效規定,所以請符合請領資格的民眾,儘快向勞委會勞保局提出給付申請,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國保老年年金給付有5年請求權時效規定,從符合請領資格當日起,如果超過5年才提出申請,就只能補發5年內的年金,其他超過5年的部分不予給付。由於國民年金上路即將屆滿5年,部分國保開辦初期就符合請領老年年金給付資格的民眾,只要不超過5年請求權的規定,都會追溯從年滿65歲的那個月起一併補發,但是如果超過5年請求權才提出申請,就可能發生超過5年請求權部分的年金無法領取的情形。

經勞保局清查,在97年10月至98年3月間已經年滿65歲,符合國保老年年金給付請領資格但遲未提出申請的民眾,約有2,000餘人。為維護民眾權益,勞保局已經在今年4月底主動針對這些人寄發通知函及給付申請書,提醒民眾儘速提出給付申請。未來勞保局也將定期於每年的4月及10月,針對國保老年年金給付請領資格即將屆滿5年請求權的民眾,主動發函提醒給付申請事宜。 
10271日舉行「2013臺日韓全民健保研討會」

發布日期:1020627

  全民健保開辦18年來,在醫界的配合及全民的支持下,臺灣以公平就醫、全民納保、民眾高滿意度等成就,獲得各方高度肯定,除了國際媒體報導外,其他國際期刊也時常以臺灣經驗作為借鏡,每年吸引許多國外專家學者及官方代表前來我國考察健保制度。
  行政院衛生署及中央健康保險局將於10271日假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福華國際文教會館舉行「2013臺日韓全民健保研討會」,特別邀請與臺灣醫療體系相近之日本及韓國等相關健保機構代表來臺討論,本次研討會的三大議題為:「健保制度現況與前瞻」、「偏遠及離島地區醫療」、「高齡化社會對醫療費用的衝擊」,分別由中央健康保局、日本厚生勞働省、韓國健康保險公團代表等進行演講,並由亞洲大學楊志良教授、臺灣大學鄭守夏教授、慈濟大學葉金川教授引言及主持;另外,日本厚生勞働省代表將針對「日本健康醫療策略」進行演講。
  本次研討會主要邀請對象為國內與健保有關機關、團體、全民健康保險會委員、學者專家,執行偏鄉醫療IDS相關醫療院所、藥界代表、民間代表等。
  健保局一向積極參與各項國際會議,並藉政府機關間的學術交流分享我國健保經驗,本次研討會亦希望透過三方經驗交流,協助台灣全民健保制度更臻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