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上半年度 最新職訓課程開始報名囉!!!!

104上半年度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劃課程


工會今年度擴大辦理課程,開課擴展到其他縣市囉,歡迎各位勞工朋友報名參加!!^0^
詳細課表以及上課地點,請參考各課程網頁內容!!

紫微命理之陽宅設計應用班第03期(台北)
http://tims.etraining.gov.tw/timsonline/index3.aspx?OCID=76575

家事服務與清潔實務班第01期(台北)
http://tims.etraining.gov.tw/timsonline/index3.aspx?OCID=76555

ANDROID APP程式開發班第04期(台北)
http://tims.etraining.gov.tw/timsonline/index3.aspx?OCID=76544

觀光導遊實務技能班第01期(台北)
http://tims.etraining.gov.tw/timsonline/index3.aspx?OCID=76608

網頁設計與網拍經營實務班第06期(台北)
http://tims.etraining.gov.tw/timsonline/index3.aspx?OCID=76600

雲端網路應用實務班第02期(台北)
http://tims.etraining.gov.tw/timsonline/index3.aspx?OCID=76584

產物保險班第01期(台北)
http://tims.etraining.gov.tw/timsonline/index3.aspx?OCID=76569

生機飲食班第01期(新竹)
http://tims.etraining.gov.tw/timsonline/index3.aspx?OCID=75510

月子膳食調理訓練班第01期(台中)
http://tims.etraining.gov.tw/timsonline/index3.aspx?OCID=76099

月子膳食調理訓練班第01期(台南)
http://tims.etraining.gov.tw/timsonline/index3.aspx?OCID=74442

美甲沙龍實務初階班第01期(高雄)
http://tims.etraining.gov.tw/timsonline/index3.aspx?OCID=74837

彩妝手繪造型實務班第02期(高雄)
http://tims.etraining.gov.tw/timsonline/index3.aspx?OCID=74847

新娘飾品設計班第01期(花蓮)
http://tims.etraining.gov.tw/timsonline/index3.aspx?OCID=76592

詳情請上台灣就業通或是產業人才投資網站報名或查詢,有任何疑問歡迎電話02-25670689

技術士技能檢定新職類開發評估諮詢作業要點

技術士技能檢定新職類開發評估諮詢作業要點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技能檢定職類開發,符合國家經濟發展政策、產業發展趨勢及就業市場需求,應評估技能檢定新職類開發之可行性,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任務分工如下:
(一)本部:核定技術士技能檢定新職類開發事宜。
(二)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召開技術士技能檢定新職類開發評估諮詢小組(以下簡稱諮詢小組)會議,並將會議結果層轉本部核定。
(三)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以下簡稱技檢中心):辦理技術士技能檢定新職類開發評估諮詢相關幕僚作業等。
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優先辦理技術士技能檢定新職類開發之評估諮詢:
(一)依法令規定需僱用技術士。
(二)技術上與公共安全有關。
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納入新職類開發之評估諮詢:
(一)應納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二)依法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三)知識與技術尚缺乏客觀評量標準。
(四)術科測試方式非採實際操作。
(五)技術含量之信度或效度不明,無法檢測。
(六)檢定需求未達一定經濟規模效益。
(七)術科測試之場地機具設備建置困難。
(八)其他經認定不宜採技能檢定方式辦理。
五、申請技能檢定職類開發時,應填具技術士技能檢定新職類開發建議申請書(如附件),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技檢中心申請:
(一)職能基準:特定職業(或職種)之主要工作任務、行為指標、工作產出、對應之知識及技能等職能內涵之整體性呈現)。
(二)能力鑑定(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
(三)教育訓練制度:申請職類之訓練教材、實施方式及相關執行紀錄等文件。
(四)有關建議技能檢定新職類開發,產官學訓意見之彙整資料。
(五)其他必要之文件。
六、本署應設置諮詢小組,辦理技術士技能檢定新職類開發案件之評估諮詢及建議事項,其組成人員如下,任期二年:
(一)召集人:一人,由本署署長或指派適當人員兼任。
(二)本署代表:二人至三人,由本署署長指派適當人員兼任。
(三)學者專家:三人至四人,由本署遴聘。
(四)執行秘書:一人,由技檢中心主任擔任,並綜理幕僚作業。
必要時,本署得依案件性質,增聘相關機關或專業領域之學者專家五人至十一人擔任專案委
員任期至專案審查結束日止。
諮詢小組開會時,得邀請與議案有關機關派員、相關領域機關()學者專家列席,提供                        意見。
諮詢小組會議所需工作人員,由技檢中心派員兼辦之。
諮詢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出席之學者專家,得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七、諮詢小組不定期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開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常任諮詢小組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諮詢小組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會議之決議,須有                   出席委員
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但前點相關機關代表擔任之委員,得指定代理人出席,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
八、技術士技能檢定新職類開發評估諮詢處理程序如下:
(一)技檢中心收到技術士技能檢定新職類開發申請案後,應就申請文件完整性為初審,並加具初審意見送諮詢小組參考。
(二)申請文件未完備者,技檢中心得限期通知申請單位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予以退件。
(三)申請文件完備者,由本署召開諮詢小組會議複審,必要時,本署得徵詢新職類相關產                       官學訓意見。
(四)諮詢小組會議之評估諮詢結果,由本署報請本部核定之。
九、諮詢小組提供評估結果建議,經本部核定開發者,由本署移請技檢中心辦理職類開發事
                宜;經本部
核定不予或暫緩開發者,均應由本署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其意旨。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附件】
技術士能檢定新職類開發建議申請書  




104年7月1日起投保薪資、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修正,勞保、勞退逕調作業及相關注意事項。

10471日起投保薪資、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修正,勞保、勞退逕調作業及相關注意事項。
 發佈日期:104-05-19
基本工資自本(104)年71起由每月19,273元調整為20,008元,「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亦配合修正,並同步自本(104)年71施行。
新修正投保薪資分級表除將第1級月投保薪資金額19,273元修正為20,008元外,其餘維持原級距及金額,仍計19級,最高1級仍為43,900元。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童工、部分工時勞工及庇護性就業身心障礙被保險人之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且未逾19,047元者,各等級月投保薪資亦維持原規定未變動,超過19,047元者依分級表第1級申報。新修正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第16級月提繳工資由原19,273元修正為20,008元;第17級仍為20,100元,但實際工資修正為20,009元至20,100元,其餘等級均維持不變。
又勞保局表示,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童工之基本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70%,因此,自本(104)年71起童工基本工資應為14,006元(20,008×70%),按新修正分級表規定應適用月投保薪資(月提繳工資)為15,840元,故自當日起,未滿16歲被保險人(部分工時、庇護性就業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除外)、勞工月投保薪資(月提繳工資)不得低於15,840元。
配合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修正,勞保局將自本(104)年71起主動調整下列2類被保險人(勞工)之投保薪資(提繳工資),保險費(勞工退休金)自當日起按調整後金額計收:
11046月份月投保薪資(月提繳工資)為19,273元之所有被保險人(勞工),調整為20,008元。
21046月份月投保薪資(月提繳工資)為13,500元,且於10471日未滿16歲之被保險人(部分工時、庇護性就業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除外)、勞工,調整為15,840元。
經勞保局逕行調整月投保薪資(月提繳工資)之被保險人(勞工)明細資料,將列印於本(104)年7月份保險費(勞工退休金)繳款單(8月下旬寄發)之本月有異動被保險人計費清單(勞退計算名冊),屆時請各投保(提繳)單位詳細核對,並儘早於繳款期限前反映不符事項。新修正的「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及保險費分擔金額表已置放於勞保局全球資訊網(www.bli.gov.tw)首頁「其他便民服務」之「保險費分擔表」、「薪資分級表」、「勞退月提繳工資分級表」專區,民眾可上網查閱、下載,此外亦可至該局網站首頁「網路快速服務」之「保險費/給付金額試算」專區試算應分擔之保險費。

業務單位:勞工保險局
連絡電話:02-2396-1266

資料來源

http://www.mol.gov.tw/cht/index.php?code=list&flag=detail&ids=24&article_id=8972

http://www.bli.gov.tw/sub.aspx?a=R%2bdlVN74i48%3d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將自104年7月1日起修正施行。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將自10471日起修正施行。
 發佈日期:104-05-07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將自10471日起修正施行,新修正之分級表第1級月投保薪資金額為20,008元,被保險人投保薪資為19,273元者,勞保局將自10471日起逕予調整為20,008元,請各職業工會依該金額計收保險費。
新修正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及「保險費分擔金額表」,請至勞保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bli.gov.tw)首頁之「其他便民服務」專區查閱。


不服勞保給付的核定怎麼辦?

不服勞保給付的核定怎麼辦?
 發佈日期:104-05-08
勞動部為審議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爭議事項,設有爭議審議之救濟制度,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勞保局有關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之核定事項如有不服,可填具勞工(就業)保險爭議事項審議申請書,經由勞保局向勞動部勞工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提起爭議審議。
勞動部舉例,有170幾歲的祖母阿信,因為孫子阿明罹患惡性腫瘤死亡,向勞保局申請阿明本人死亡給付之遺屬津貼。經勞保局審查,阿明生前未婚無子女,惟母親阿鳳尚在,因母親受領遺屬津貼之序位優先於祖母,遂否准該給付申請,祖母阿信隨即申請爭議審議。經審議發現,阿明自小父母離異,由祖母阿信扶養至成年,母親阿鳳自知多年來未盡照顧阿明之責,已出具聲明書放棄保險給付申請及領取權利,爭議審議委員會乃認定勞保局應將遺屬津貼發給後序位之祖母阿信,於是撤銷原核定。勞保局後來也重新核定給付遺屬津貼給祖母阿信。
據勞動部統計,像阿信這樣不服勞保局核定申請爭議審議尋求行政救濟,以去(103)年為例,勞動部勞工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審結案件數為4,387件,以案件類型分析,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爭議案件有1,978(45.09%)為最高,失能給付爭議案件有1,078(24.57%)次之,二者合計占該年度爭議案件比例近7成。另以審議結果分析,去(103)年撤銷原核定之案件有1,259件,撤銷比率為28.70%
勞動部表示,勞工保險爭議審議是訴願制度的前置程序,也是行政救濟的一環,民眾對勞保局的核定產生爭議,致其權利或利益受有損害時,可透過勞工保險爭議審議程序,獲得再次審查的機會,同時也使勞保局可以自我審視原核定是否合法妥當。而爭議審議委員會審定案件的意見及結果,也可提供勞動部及所屬勞保局作為未來勞()保政策推動及行政作業改善之參考,以更貼近民眾需求,保障民眾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權益。

業務單位:勞動法務司
連絡電話:02-8995-6866


勞動部發布「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以保障在外工作者勞動權益。

勞動部發布「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以保障在外工作者勞動權益。
 發佈日期:104-05-06
勞動部已於今日訂定「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提供事業單位就新聞媒體工作者、電傳勞動工作者、外勤業務員及汽車駕駛在外工作之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之參考。本指導原則自即日生效,勞動部將通函全國性勞雇團體及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轉知轄管事業單位參考。
由於在外工作者工作性質特殊,雇主常以通訊軟體或電話等交付工作,該等工作者常有工作時間過長、工作時間認定不易及出勤情形記載等問題。另據新聞媒體業者勞動檢查結果發現,在外工作者因其不似一般勞工係於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內工作,勞雇雙方對於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等事項有相當大之認知差異。為使雇主遵守勞動法令,並增進在外工作者瞭解自身勞動權益,勞動部已於10312月至1043月間召開6次會議,邀請新聞媒體工作者、外勤業務員及汽車駕駛之勞雇團體、有關機關及學者專家等,共同研訂工作時間認定指導原則。
「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主要內容如下:
1、規範在外工作勞工工時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之共通性原則,並分別      就新聞媒體工作者、電傳勞動契約工作者、外勤業務員及汽車駕駛等各類型應注意之特別事項細緻規定。
2、為明確勞雇雙方權益,明訂勞資雙方應將工時、休息時間、延長工時等有關事項,以書面勞動契約約定並訂入工作規則。
3、實務上,由於在外工作勞工之休息時間及工作時間分際模糊,明定雇主仍應依法給予勞工休息時間。
4、有關延長工時部分:
(1)雇主使勞工延長工時者,應記載交付工作之起始時間。勞工可自行記錄工作起迄時間,輔以通訊紀錄等送交雇主補登。
(2)勞工於正常工時將結束時,認應繼續工作始能完成交付工作者,於完成工作後透過雙方約定方式回報雇主記載之。另明訂勞雇雙方得事先約定一定延長工時時數內,免除勞工回報延長工時及徵得雇主同意之程序。
5、明定記錄在外工作勞工工時方式,非以簽到簿或出勤卡為限,如行車紀錄器、GPS紀錄器、手機打卡、網路回報、客戶簽單、通訊軟體、發稿紀錄、駛車憑單(派車單)及其他可供稽核出勤紀錄之工具。雇主於接受勞動檢查時,應提出書面紀錄。
勞動部強調,事業單位得依本指導原則與勞工約定最適合勞雇雙方之工時處理及認定方式,惟雙方之約定,仍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之強制性規定。雇主如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連絡電話:8995-6866


勞動部職業傷病診治網絡提供勞工專業諮詢及診斷評估服務。

勞動部職業傷病診治網絡提供勞工專業諮詢及診斷評估服務。
 發佈日期:104-05-05
一般民眾身體不適,會至醫院由專科醫師進行診療,但若是懷疑得到職業疾病,或想要申請勞工保險職業病給付,勞動部委託成立之「職業傷病診治網絡」能提供最適切的服務。職業疾病與一般疾病最主要的差異在於,工作性質與工作環境是引起職業疾病的關鍵因素,而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最主要的專長就是為疑似職業疾病勞工提供因果關係診斷評估。
為加強職業傷病勞工照顧與協助,勞動部自92年起逐年於全國各區設置職業傷病防治中心,並於97年起結合各區醫學中心及各地醫療機構,建構職業傷病診治網絡。推動迄今,目前除北、中、南三區共8大職業傷病診治中心外,登錄為網絡醫院者共65家,職業病通報醫師共251人。目前每週開辦職業傷病門診近200診次,每年提供服務達16,000多人次,復工協助400人;除通報量成長逾3倍以上外,勞保職業病給付亦已由97年的426件,逐年上升近800900件。
54歲自營工作者吳先生,從事木工裝潢30餘年,去年發現下背部疼痛及經常性腳麻,卻不以為意,直到腳無力必須停工,經前往職業傷病防治中心尋求協助,由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問診得知他長期徒手搬運物料,且時常攀爬樓梯,評估其年資及每日工作負重量,符合勞工保險「職業相關腰椎椎間盤突出」疾病診斷標準。吳先生用專科醫師開立的疾病診斷書向勞保局申請,很快即獲得職業傷病給付,並使用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節省就醫期間的費用支出,使吳先生得以安心治療及復健。
勞動部提醒勞工朋友,如有疑似因工作造成身體不適等相關職業醫學問題,可就近到各區職業傷病防治中心及診治網絡醫院尋求協助,相關諮詢可撥全國職業傷病服務專線電話(02)3366-8266,或至「職業傷病服務網站」(http://www.tmsc.tw)查詢相關服務內容(各區職業傷病防治中心聯絡資訊詳附件)

業務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署
連絡電話:02-8995-6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