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勞工聯合總工會【呼籲各級工會領導幹部共同為“暫緩”調漲健保費而努力】

全國勞工聯合總工會

呼籲各級工會領導幹部共同為“暫緩”調漲健保費而努力

一、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二日修正發布之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按投保金額分級表第六級起申報。」及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同施行細則同條款:「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按投保金額分級表第六級起申報。」之規定。惟於被保險人實際所得未達第六級時,相關機關自應考量設立適當之機制,合理調降保險費,以符社會保險制度中量能負擔之公平性及照顧低所得者之互助性,落實國家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之憲法意旨。亦即該釋文要求檢討改進職業工會會員以第六級申報,未達第六級時,相關機關自應考量設立適當之機制,合理調降保險費,所以全民健保法係以被保險人經常性所得為計算保險費之基礎,被保險人依所得高低承擔不同財務責任,於量能負擔下,形成兼具共同分擔健康風險與社會互助之安全保障制度,故個人投保金額等級之事先指定,應儘量與實際所得契合。

二、 目前健保法施行細則第46條第五款:「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按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之投保金額分級表第六級起申報,並於上開投保金額分級表生效後,全國各公、民營事業機構受僱者月平均投保金額之成長率,每次累積達百分之四點五時,由保險人公告,自次年元月起,按原月投保金額對應等級調高一級。」亦即有違當初保障低收入職業工會會員立法之美意。

三、經查健保財務截至102年7月底保險收支淨結餘計378.35億元;健保財務資金尚餘551.44億,若調整後一年只增加保險費收入12.4億,以目前財務收入確有逐年增加趨勢來看,是
否有必要讓這些已經負擔沉重的基層勞工,再增加額外負擔保險費來增加健保財務收入,況且102年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已做調漲保費是否有必要在一年內兩次漲幅,宜慎思。


四、以勞工基本工資調漲情形來看101年1月1日為每月新臺幣(以下同)18,780元,102年4月1日公告調整成19,047元僅調整增加267元調幅為1.42%。若依健保法施行細則規定職業工會會員自103年1月1日保費由21,900調高一級至22,800元增加900元,調幅4.11%,原自付保費由645元,調整為672元每人每月增加保險費27元調幅為4.19%,政府照顧基層勞工的美意永遠趕不上保費的調漲,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目前正在蘊釀103年1月1日調整基本工資,一方面提高保費一方面再去提高基本工資是否又是多餘。

五、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102年7月份失業率達4.25%,失業人口48萬7千人,已居亞洲之冠再加上10月份即將油電雙漲,現在又要增加健保負擔,勞工朋友真的有能力嗎?是否雪上加霜真的要官逼民反。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8月23日全民健康保險會中以報告案方式就要強行通過調漲,雖有在場出席代表全國勞工聯合總工會林理事長錫維為基層勞工發聲,但仍遭強行通過,置勞工權益於不顧。故林理事長呼籲各級工會領導幹部共同為職業工會會員請命,促請“暫緩”實施調漲,以維勞工生活穩定。

林錫維在全民健保會捍衛弱勢族群權益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全民健康保險會於102年7月26日上午9時30分召開第1屆102年第1次委員會議,會中中央健康保險署提案,擬調漲下列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費用:


1. 慢性病連續處方及門診高利用→比照現行一般處方箋收取藥品部分負擔。亦即藥費100元以下者免收,藥費101元以上者以20%計算以定額收取,上限為200元;病患門診當年就醫次數超過31次者,門診醫療費用採定率20%收取部分負擔。

2. 門診復健物理治療及中醫同一療程部分→西醫、中醫復健治療整復,同一療程自第2次起收取部分負擔50元。

3. 急診部分負擔→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及地區醫院分別調高250元、100元、50元,調整後之部分負擔分別為700元、400元、200元。


由於調整方案推估將影響到全國400萬勞工之權益,本會林理事長錫維第一個舉手代表廣泛弱勢勞工提出反對意見,因二代健保開辦之初,相關單位談到保險費率可維持5年不變,但二代健保第一年都尚未評估,就提出要依法部分負擔應占醫療費用比率的下限是20%,有點像恐嚇且又失信於民。本案推估政府可增加139億元收入,以目前健保財務狀況又尚不影響,但人民對政府的不信任度會更趨惡化,林理事長建議應循其他管道爭取預算補助先行支應二代健保可能困境,政府應先向人民提出更審慎且完整的說帖,俟取得共識後再行調整,建議本案暫緩處理,並經與會多數委員支持決議暫緩處理本案,林理事長在全民健康保險會委員會議當中又一次為了弱勢族群的權益結實的捍衛行動。

指定法律服務業僱用之律師、農民團體分別自103年4月1日及104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指定法律服務業僱用之律師、農民團體分別自103年4月1日及104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3-10-08


業務單位:條件處   聯絡電話:02-8590-2866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條第3項規定,針對目前尚未適用勞動基準法各業及工作者進行擴大適用之檢討,有關法律服務業僱用之律師及農民團體之檢討工作業已完成。檢討結果,渠等已無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理由,近期將分別指定自103年4月1日及104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勞委會表示,爲檢討法律服務業僱用之律師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之可行性,該會經多次邀集法務部及各律師公會代表研商,終獲致該等人員納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共識。但考量事業單位需適當之緩衝期,因此,指定法律服務業僱用之律師自103年4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受益勞工人數估約7千5百餘人。

另為保障農民團體受僱勞工之勞動權益,經勞委會多次邀集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各相關團體代表召開會議研商,檢討結果該等勞工納入適用已無窒礙難行之處,農委會亦對納入適用表示支持。惟因納入適用須配合修正現有農(漁)會人事管理辦法及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等相關法規,為利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農委會修正相關法規及規劃相關配套措施,故指定農民團體自104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受益人數約估2萬6千人。

勞委會將持續研議評估其他尚未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各業及工作者適用該法,使更多受僱勞工之勞動條件權益可獲得該法之保障。


年齡逾65歲尚未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期間可參加勞工保險。

年齡逾65歲尚未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期間可參加勞工保險。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3-10-01

業務單位:勞保處        聯絡電話:02-8590-2866

勞委會表示,年齡逾65歲尚未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如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期間可參加勞工保險。

依現行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為強制參加勞工保險對象。又如年逾65歲繼續工作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惟對於尚未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年逾65歲再參加職業訓練局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之人員並未明定是否可參加勞工保險,勞委會考量職業訓練係為培養及增進工作技能而設,為保障受訓期間之生活安全,同意得比照上開規定繼續參加勞工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