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期間,如提前復職或離職,已不符合請領資格,應主動告知勞保局


業務單位:勞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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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自98年5月1日開辦,凡依法參加就業保險的勞工朋友,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子女滿3歲前,且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始得請領,每1子女最長發給6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勞工如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依照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規定,與雇主協商提前回到原任職單位工作,或自原任職單位離職,已不符合請領資格,自不能繼續請領就保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所請領的津貼只可到復職的前1日或離職當日止。

勞委會勞保局表示,就保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自98年5月1日開辦至101年11月底止已3年半,總受惠人數達15萬2千餘人,總核付金額為128億7,838萬餘元,平均每件給付單價約1萬6千餘元,對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生活,有實質助益。

勞委會勞保局在此特別提醒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應符合法令規定,審慎辦理,如於請領津貼期間已提前復職或離職,即喪失請領資格,應主動告知勞委會勞保局,如未主動告知,致溢領津貼須追回,嚴重者如涉詐領情事,勞委會勞保局除按其領取的保險給付處以2倍罰鍰外,涉及刑責者,將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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