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為法定休假日,雇主如要求勞工假日
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違者將依法查處。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3-02-07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處
本(102)年農曆除夕及春節期間(即農曆除夕至初三,本年度為2月9日 至12日)到底該如何放假?近日接獲許多民眾詢問的勞委會表示,二個節日都屬於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該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在前開休假日出勤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
另,前開國定假日如適逢勞資雙方約定為同法第36條所定每7日中應有1日休息之例假,應於翌日補假1日,至其翌日如亦屬前開休假日,應遞延於休假日之次日或由勞資雙方協商另行擇日補休。勞委會強調,按日或按時計酬的勞工,亦有上開規定的適用,違反相關給假或給薪規定者,可處新台幣2萬元到30萬元罰鍰,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並得公布違法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可按次處罰。
勞委會特別指出,按日或按時計薪之部分工時勞工,雖其工作態樣不一,但也有上開休假規定之適用。舉例而言,今(102)年的
勞委會提醒,由於各事業單位的營運方式不同,勞工出勤模式多元,春節期間究竟應否出勤以及出勤如何給薪,仍必須從勞雇雙方針對排班的約定釐清。勞雇雙方如有疑義或雇主有違反相關規定,可就近向事業單位所在地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或社會局、處)進一步洽詢或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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