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為法定休假日,雇主如要求勞工假日
勤,工資應加倍發給,違者將依法查處。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3-02-07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處

本(102)年農曆除夕及春節期間(即農曆除夕至初三,本年度為2912日)到底該如何放假?近日接獲許多民眾詢問的勞委會表示,二個節日都屬於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該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在前開休假日出勤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

另,前開國定假日如適逢勞資雙方約定為同法第36條所定每7日中應有1日休息之例假,應於翌日補假1日,至其翌日如亦屬前開休假日,應遞延於休假日之次日或由勞資雙方協商另行擇日補休。勞委會強調,按日或按時計酬的勞工,亦有上開規定的適用,違反相關給假或給薪規定者,可處新台幣2萬元到30萬元罰鍰,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並得公布違法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可按次處罰。

勞委會進一步說明,農曆春節是我國傳統且重要的節日,具感恩及闔家團聚的重要意義,多數民眾多利用此假期返鄉與家人、朋友團聚及聯繫感情。但近年來,產業結構變遷,部分事業單位或因行業特性,需員工於休假日出勤,如勞工亦同意配合於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這幾個國定假日出勤,雇主依法應加倍發給工資,亦即除原本約定照給之工資外,需另加發一日工資。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後,如果同意以補休方式替代,亦屬可行。但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員工只能申請「補休」。此外,事業單位本(102)年度春節期間如欲比照公務人員之行事曆作息,亦可於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後,將部分休假(息)日與工作日對調後實施,但仍應遵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勞委會特別指出,按日或按時計薪之部分工時勞工,雖其工作態樣不一,但也有上開休假規定之適用。舉例而言,今(102)年的農曆正月初二為星期一,原約定每週二、四、六出勤的勞工,農曆正月初二當天本無出勤義務,不生給假或給薪等問題;但該等勞工若應雇主要求於當日出勤,即應按平日工資額給付兩倍的工資。至於原約定每週一、三、五出勤的勞工,本年農曆正月初二當日即可休假,工資照給;其同意出勤者,雇主應另加給一日工資。此外,勞委會特別提醒,自10211日起,每小時基本工資已調整為每小時109元,雇主在給付假日(出勤)工資的同時,也應注意符合基本工資的規定。
勞委會提醒,由於各事業單位的營運方式不同,勞工出勤模式多元,春節期間究竟應否出勤以及出勤如何給薪,仍必須從勞雇雙方針對排班的約定釐清。勞雇雙方如有疑義或雇主有違反相關規定,可就近向事業單位所在地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或社會局、處)進一步洽詢或申訴。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