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退新制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3-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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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即將於102年5月1日開始申報,勞委會勞保局提醒參加勞退新制的勞工朋友,在101年度舉凡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者,自提退休金金額應自當年度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請勞工朋友仔細核對「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免多繳稅款。
勞委會勞保局說明:財政部在勞退新制實施後,已於「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增加依勞退條例自願提繳的金額欄位,以供事業單位(扣繳義務人)填報勞工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的金額。勞工朋友在101年度如有個人自願提繳勞工退休金,於收到事業單位所填發的「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時,請仔細核對該憑單所列依勞退條例自願提繳的金額與事業單位代扣的個人自提退休金金額是否正確,「給付總額」欄的金額是否已將該年度自提的退休金金額全數扣除,如發現有誤或未自「給付總額」扣除者,應請事業單位儘速向各國稅局或稽徵所申請更正,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勞委會勞保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94年9月30日 台財稅字第09404571910號令略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自願提繳並得自當年度所得總額中扣除之金額,以月提繳工資上限15萬元之6%為限,也就是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得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扣除金額以10萬8千元為上限(15萬元×6%×12個月)。勞工如果受僱於2個以上雇主,扣除金額上限仍為10萬8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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