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受僱學校從事工作,學校應依法為其辦理參加勞保。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3-11-06
業務單位:勞保處 聯絡電話:02-8590-2866
針對今(6)日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召開記者會,各大專院校應依法為兼任受僱學校之在校學生投保勞、健保,並提供檢舉函一事,勞委會表示,勞工保險是在職保險,目的在於保障勞工的工作生活安全,實際從事勞動工作並獲取薪資報酬的勞工,才能依規定參加勞保。依照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在僱傭關係前提下,受僱勞工應由其雇主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
對於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提供的檢舉案件,有關勞保部分,勞委會將責成勞保局儘速依法查處,如有違法情形將依規定予以處罰。至於健保部分,該會將轉請衛生福利部依法處理。同時,勞委會也籲請各大專院校如僱有學生從事助理或其他勞務工作,應該依規定為其辦理投保勞保;如實務上遇有違反規定案件,也請儘速向該局申訴或檢舉,以利查處,確保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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