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立法院第 8 屆第 4 會期第 11 次會議通過

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條文 

第 十 四 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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