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內政部函知「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業於102年12月30日以台內移字第1020958530號令廢止(原函影本如附),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發文字號:勞資1字第1020089980號
速別:普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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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函轉內政部函知「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業於102年12月30日以台內移字第1020958530號令廢止(原函影本如附),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依據內政部102年12月30日台內移字第1029585305號函。

正本: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縣(市)級以上總工會、聯合會及本會直屬工會
副本:本會勞資關係處(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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