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103年5月30 日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勞動部表示,此次修正重點除將要派單位及使用技術生之事業單位納入規範對象、明訂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之定義,並加重雇主違反該法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之罰鍰額度,提高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賦予主管機關公布違法者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及按次處罰之權限。此次修法重點為:
1、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招收之技術生及準用技術生規定者,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另實習生於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
2、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時,視為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之雇主。
3、明訂實習生、要派單位、派遣勞工、派遣事業單位之定義。
4、明訂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滿之復職,係指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
5、加重雇主違反促進工作平等措施規定及禁止對申訴者為不利處分規定之罰鍰額度,提高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6、違反訂有罰則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勞動部強調,相關修正條文發布施行後,事業單位均應依法辦理。雇主如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工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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