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勞工納入《勞動基準法》予以保障,必須兼顧勞雇雙方權益與實務之可行性。

家事勞工納入《勞動基準法》予以保障,必須兼顧勞雇雙方權益與實務之可行性。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4-06-19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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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對勞工權益保障之促進,一向至為重視。有關家事勞工納入《勞動基準法》予以保障一事,勞動部業已研定《家事勞工保障法草案》並陳送行政院審議;惟制度之建立必須兼顧勞雇雙方權益與實務可行,故在未完成立法之前,勞動部研擬之相關行政指導原則及配套作法,仍將會與外界溝通並尋求建立共識,不會貿然實施。
勞動部表示,受僱於個人之家事勞工是在家庭從事看護、照料家庭成員起居、處理家務等工作,其工作形態、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與受僱於事業單位之勞工明顯不同,且不易釐清,適用《勞動基準法》確有窒礙難行之處。現行外籍家事勞工在臺工作之工資、工時等勞動條件,係由外籍家事勞工與雇主雙方於外籍家事勞工入國前合意協商訂定勞動契約予以規範,惟其權益法制化之保障,宜以另定適切之法規予以規範較為妥適。
誠如上述,家事勞工係在家庭中提供勞務,有別於一般廠場,且部分被看護者之家庭係屬弱勢,又家庭非營利單位,如適用《勞動基準法》後,無法比照事業單位採用其他方式降低生產成本或將成本轉嫁,勢必直接增加家庭經濟負擔。所以,勞動部雖已研擬完成《家事勞工保障法草案》明定家事勞工工資、例假、特別休假、請假與保險等規範,惟當家事勞工休(請)假時,家庭如照顧人力不足,須同時有喘息服務或居家服務等配套措施作為因應,再者,我國之長期照顧計畫尚未規劃完成與施行,故《家事勞工保障法草案》始終未能充分達成社會共識,現階段立法不易。
此外,對於家事外勞之薪資仍然停留在15,840元,此一工資水準雖比產業外勞為低,惟產業外勞可以實物給付膳宿,約可折抵2,500元至3,500元,而家事外勞依各來源國要求定型化契約,需免費提供膳宿,故二者之實際工資水準差異其實並不大。復與鄰近國家(地區)之家事勞工,雖互有高低,但差距有限,如香港雇主聘僱家事外勞之聘僱成本,總計約新臺幣1萬5,370元;新加坡雇主聘僱成本總計約1萬6,000元至2萬元,其雇主亦須提供免費膳宿或給予膳宿津貼。
再者,對於我國直接受僱於家庭之社福外勞工資低、工時長、無固定休假等節,向為國際移工團體所詬病,國內亦有學者和婦女團體要求將其待遇比照一般產業外勞之倡議,立法委員亦一再質詢,且考量外勞來源國隨著經濟發展,勞工輸出意願已逐漸降低,未來將不再大量輸出外勞,倘我國持續未提高家事外勞之勞動條件,或低於其他國家,將造成家事外勞招募不易。基此,為因應高齡化、少子化之世界趨勢,考量到家事工作的特殊性及須有喘息服務等配套措施,且須兼顧勞雇雙方權益及務實可行,勞動部才研擬先以制訂行政指導方式,適度提供家事勞工勞動權益之保障指引,作為外籍家事勞工與雇主雙方於外籍家事勞工入國前合意協商訂定勞動契約時規範之參據,並為未來《家事勞工保障法草案》通過後可能帶來之衝擊預為因應及緩衝。惟目前仍於研議階段,各界不同意見,勞動部均予重視;至於立法部分,仍將繼續溝通各界意見,凝聚社會最大共識,以務實的方式推動家事勞工權益保障之立法。
至補充外勞人力方面,依《就業服務法》規定,我國係在不影響本國人就業機會及勞動條件之前提下,採「補充性原則」開放引進家事外勞,補充我國照護人力不足。又為配合國內長期照顧資源發展,使民眾有機會接觸國內長期照顧服務資源,進而使用國內照顧服務資源,勞動部及衛生福利部自95年起實施「外籍看護工申審流程與國內照顧服務體系接軌方案」,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須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推介本國照顧服務員而無法媒合成功者,始得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雇主辦理國內招募時,並不得因無正當理由拒絕聘僱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人員;倘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經查屬實者,本部將依法不予核發招募許可,已核發許可者,得中止引進或應廢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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