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假期如何放? 北市勞動局報您知
  國人重視飲水思源、慎終追遠,適逢清明節日,假期怎麼放?工資如何給?是勞工朋友與事業單位相當關心的問題。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陳業鑫局長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暨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婦女、兒童節合併休假日〈民族掃墓節前一日〉及民族掃墓節(清明節)皆為應放假之休假日。
  北市勞動局勞動基準科葉建能科長表示,今(102)年清明節為44及前一日43之婦女、兒童節合併休假日,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均應依法給予員工休假,且工資照給。惟事業單位如係比照人事行政局之行事曆放假者,得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行事曆,形成445日連續放假2日,亦屬可行。如事業單位徵得勞工同意於該休假日出勤,即應加倍給付工資;至該休假日如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勞工於該日(4月3、4)出勤,則無需加倍發給。事業單位應事先與勞工說明國定假日調移事宜並公布調移後之休假日,以免勞資雙方造成誤解。
  自民國10211起,月薪制人員基本工資仍維持18,780元,時薪制人員自10211日起基本工資已調漲為時薪109元,因此時薪人員於休假日出勤者,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即時薪至少為218元(109×2)以上,方符合規定。事業單位或勞工朋友如有疑義者,請向地方主管機關尋求協助,北市民眾亦可利用1999專線向勞動局勞動基準科洽詢,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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