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研修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明定逾期給付可歸責於保險人者,
其逾期部分應加給利息之計算方式。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3-03-28
業務單位:勞工保險處
聯絡電話:02-8590-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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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為配合勞保條例於101年12月5日增訂,有關經保險人核定之保險給付,應在核定後15日內給付,年金給付則於次月底前給付。如有逾期給付而且係可歸責於保險人事由之情形,應另外加給利息之相關規定,已擬議修正勞保條例施行細則,並參採國內其他社會保險之成例,明定逾期給付利息之計算方式,以各該年1月1日 之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為準,按日計算。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也配合就業保險法在101年12月19日增訂逾期給付應加給利息的規定,明定與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相同之利息計算規定。
勞委會表示,有關勞保職災醫療給付因係委託健保局辦理,本次修法也將配合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修正,針對被保險人於職業傷病門診診療或住院診療,未能即時繳交或繳驗相關證件時,於就醫之日起由原7日內修正為10日內或出院前補送證件,由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退還收取之保險醫療費用。
勞委會表示,有關勞保職災醫療給付因係委託健保局辦理,本次修法也將配合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修正,針對被保險人於職業傷病門診診療或住院診療,未能即時繳交或繳驗相關證件時,於就醫之日起由原7日內修正為10日內或出院前補送證件,由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退還收取之保險醫療費用。